宜宾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优化,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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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优化,解读来了→

2024-06-26 14:59:56 ·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 · 326人阅读

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4年6月25日发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放宽电梯提取范围

因父母在本市范围内的老旧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提取总额不超过因加装电梯扣除政府奖补资金后所产生的个人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不含后期维护费用)。提取人需持关系证明及电梯提取相关资料前往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该政策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不设期限。

解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次政策优化扩大到职工及配偶的父母在本市范围内的老旧自住住房加装电梯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优化宜宾—泸州互认互提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的有关精神,推动宜泸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在实施互认互贷政策的基础上,优化互认互提政策: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泸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该政策

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期限暂定2年。

解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职工及配偶发生购买、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本次政策优化,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年内职工及配偶在泸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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