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荆州住房公积金有新变化
您知道缴存住房公积金
具有强制性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荆州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荆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已正式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广大缴存职工记得维护个人的权益!
大家以后签合同一定要注意哟!
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均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荆州市已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文本中第十条规定: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注意!请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阅,有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载入其中。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包括:
1.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2.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
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应为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并开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您遇到单位拒绝缴存
或者未缴、少缴的情况,
您可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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