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100万!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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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100万!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今日起施行!

2024-01-02 10:49:00 · 曲靖日报掌上曲靖 · 430人阅读

曲靖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云南副中心城市发展定位,坚持一城一策、因城施策、精准施策,增强曲靖“避暑经济”吸引力,打造“清凉曲靖·避暑天堂”,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方式

(一)在土地出让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商业商务用房配置、去化等情况,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

(二)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竞买前缴纳土地出让金评估价的20%作为竞买保证金,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的50%,剩余部分土地出让金价款可于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须于缴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0%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未缴部分土地出让金相应利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优化项目规划

(三)对已供应尚未建设的商业商务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依法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或将商业商务用地调整用于托幼、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停车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已供应尚未建设且住宅占比大于等于80%的商住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对商业类建筑面积作上限控制、不设下限。

(四)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分期数量、用地规模可不作限制。在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阶段,由建设主体同步编制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含分期期限),商住项目须商住联动建设,各分期的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须满足规范要求,公共服务设施须优先建设。分期实施的消防设施设备须满足独立使用功能,人防工程须满足相对应的人防建设(异地人防建设费缴纳)指标。分期实施方案须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后按程序和权限提请规委会会议审议。分期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土地出让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开发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转让等,以及开发企业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分期开发土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项目施工、预售、验收、不动产登记必须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分期方案内容实施。对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未分期或分期不明确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重新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

(五)为满足群众对改善性住房品质需求,提升住宅设计整体水平,结合城市设计空间分析,合理确定通透率,根据户型设计需求可将房屋连续投影面宽放宽至45米。

(六)新供应和已供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居住或商住混合用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社区用房、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体育活动室、老年服务站、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生活垃圾收集点与垃圾处理设施用房、公共卫生间、地上配电室可不计入容积率。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阳台设计进深不大于2.4米且每套住宅阳台面积之和不超过住宅套内面积(不含阳台水平投影面积)20%,阳台进深或比例超出规定的部分按阳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临城市主次干道、广场等公共空间立面的阳台在规划方案审批时提供阳台封闭方案(应明确窗框和玻璃的材质、尺寸、颜色等),在房产测绘后、规划核实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封闭方案统一封闭,由城市监督管理部门全过程监督实施。

(八)确需通过调整规划化解的烂尾楼或保交楼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可按程序申请控规调整,控规调整方案应满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破产管理人按程序申请变更规划条件并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后续土地、规划手续。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负值的,不予退还。

(九)提升项目设计品质,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建设单位申报的规划方案须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规划方案后,符合报件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专家论证;方案经集体决策并按要求修改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审批。

(十)对已经批准规划未进行规划核实的在建房地产项目,在确保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满足项目整体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项目科学开发使用地下空间,增加的地下室封闭空间建筑面积须计入容积率。容积率超过原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须按照“基础设施优先建设、公共服务设施优先配套、有计划出让土地、市场化平衡投资”的原则,优先保障实施片区周边市政道路、供电、给排水、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加快完善周边学校、医院、商场、文体、养老、托育等配套设施建设。对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不到位的已建成或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须尽快建设完善。

(十二)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放宽至规划核实前缴纳完毕。

四、做优住房金融服务

(十三)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县(市、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十四)引导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落实相对应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

(十五)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经营正常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不拒贷、不断贷。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积极服务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三大工程”,加快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五、促进居住消费

(十六)提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参缴的,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一方参缴的,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新市民、新青年、灵活就业人员和异地(曲靖市以外其他省、市)缴存职工执行同一标准。

(十七)加大职工购房支取公积金支持力度。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首付款。缴存职工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本息的,均可提取。符合公积金提取政策的缴存职工可每月提取1次账户余额,提取后间隔30天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八)生育二孩、三孩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次)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

(十九)推行存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带抵押过户”合并登记服务,优化存量房网签、登记服务流程,在确保交易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归还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办理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开展“带抵押过户”公积金贷款试点工作。

(二十)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结合“线上+线下”互动模式,围绕“清凉曲靖·避暑天堂”面向省内各州市、省外购房群体开展系列宣传推广活动,组织开展房地产交易展示会和土地推介会,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城市品牌宣传,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

(二十一)持续加大清理和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力度,全力抓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稳妥处置房地产企业风险,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提振市场信心。

六、规范车位管理

(二十二)房地产项目用地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量可依据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合理确定,城市新区项目可按照《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0.75倍(1车位/133平方米)配建;城市旧区项目可按照《曲靖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配建标准的0.9倍(1车位/144平方米)配建。城市新区、旧区项目配建的机动车泊位数量须满足一户一车位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未进行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可按程序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变更。

(二十三)坚持市场化原则,严格按照规划和图审要求搭建楼盘,允许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地下产权车位(库),地下产权车位(库)销售应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

(二十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权车位(库)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产权车位(库)的归属,由产权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等条件优先满足住宅小区业主需要。

(二十五)住宅小区规划配建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作停车使用时,实行有偿使用,收益归投资人所有,收益人须承担地下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租用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投资人、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协商约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参照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执行。

(二十六)新建住宅配建的充电车位设置须以《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进行设置。

七、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二十七)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由“合同网签备案累计总额30%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累计总额70%的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调整为“合同网签备案累计总额20%的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合同网签备案累计总额80%的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预售资金只能依据预售许可项目的实际工程进度支付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建设工程款、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等款项,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息、土地款、营销费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其他款项。

(二十八)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审批流程,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能,实行申请材料一窗式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在有效期内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曲靖市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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