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交公积金,如何在泰安办理商贷置换公积金贷款?最新回应
记者 梁莹莹
12月14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试行),引发关注。有网友咨询,自己在济南市缴纳公积金,5年前在泰安岱岳区通过商业贷款购买首套房,正常还款,这种情况可以把商贷置换成公积金贷款吗,需要如何办理?
对此,12345政务服务热线回复:商转公条件:1、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商转公业务;但连续3个月以上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商转公业务。
2、原商业房贷已经取得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以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购买的房产作抵押,按《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发票金额(含税额)确定抵押价值,可贷额度不超过发票金额的70%。
3、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
4、申请置换的商贷仅限泰安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
5、申请人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
6、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申请置换时剩余的借款本金。
7、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泰安市(含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自住住房,套内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
8、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需符合中心贷款规定(征信不得有连续3次累计6次的逾期记录)。
9、已申请组合贷款的(商贷+公积金贷),不得申请商转公业务。
商转公流程:(一)以自有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申请人先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材料审批,审批通过后,大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剩余贷款的全部金额,结清后向大厅银行窗口提交结清证明等补充材料,再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抵押完成后,公积金放款到主贷人银行账户。
(二)以公积金贷款置换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住房贷款的,申请人先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大厅提交商转公材料审批,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抵押完成后,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借款人当日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制度,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计算,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5倍对应的金额一年内不得办理提取。
自2023年10月8日起,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泰安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2023年10月8日起提取的租房提取额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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