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泰安发布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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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泰安发布最新通知

2023-12-19 09:31:46 · 闪电新闻 · 443人阅读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18日讯 近日,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试行)。

各县市区管理部,矿业集团、高新区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商转公住房负担,提升惠民便民利民服务效能,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操作规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请遵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住房商业贷款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负担,使更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但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置换”)。

第三条 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均可作为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借款人。

第四条 申请置换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为我市范围内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选择在购房地所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网点办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根据《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请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对象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公积金贷款置换业务的房产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可落实正式抵押登记。

2.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已达到贷款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时间。没有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不良征信记录。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及担保方式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应符合《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贷款文件的规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贷款置换的额度不得超过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

2.公积金贷款置换额度与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用自有资金结清。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期限执行《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条 担保方式应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时所购本套房产抵押。

(一)以自有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以自有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公积金贷款置换审批完成后,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并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原商贷住房贷款结清单据原件并落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个人结算账户。

(二)以公积金贷款置换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住房贷款

以公积金贷款置换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住房贷款的,原则上限同一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审批完成后,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借款人当日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及时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公积金贷款置换除提供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外,还需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同意为借款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的书面证明和截止公积金置换贷款申请日的贷款余额及一年的还款流水。

2.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

3.办理公积金贷款置换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自有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受理岗提交置换申请资料,综合柜员受理材料并完成初审。

2.信贷业务审批人员负责审核,并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时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并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同时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

4.经办银行审核借款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单据原件并落实抵押后,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 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置换资金结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操作流程:

1.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柜员提交置换申请资料,综合柜员受理材料并完成初审。

2.信贷业务审批人员负责审核,并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流程进行审批。

3.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同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落实抵押。

4.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经办银行过渡户,借款人需按银行规定时间办理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并解除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闪电新闻记者 王迅 泰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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