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申请本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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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申请本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怎么办?

2023-12-03 16:17:00 ·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 323人阅读

由于缺少经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流程缺乏了解,部分朋友在办理购买本市新建商品房抵押贷款时,走过不少“弯路”。今天小编就带大家避开“弯路”,记得收藏转发!

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本市自住房(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自开户之日起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3.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需具有鄂州市户籍(武汉缴存职工不受户籍限制)且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外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提供或授权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异地缴存使用证明;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公积金未欠缴1个月及以上;

6.个人征信(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征信)近5年无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无任何贷款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记卡状态无呆账、冻结或止付等情形;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法院冻结,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9.未被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纳入黑名单;

10.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1.同一家庭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次公积金贷款,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2.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第三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3.职工离异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4.直系亲属间的住房产权交易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5.同一套房屋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6.虚构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要件(原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1年内的购房合同(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购房首付不少于20%的不动产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4.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明细版(一个月以内有效);

5.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6.主借款人一类银行卡(中、农、工、建、农商)。

贷款期限

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可延长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30年。

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借款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实行限额管理,每笔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限额标准。最高额度可参照《公积金贷款政策额度一览表》,依据借款人自身情况综合确定。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贷款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价的70%。

可贷额度参考计算公式

贷款的可贷额度综合以下两项限额后取最低值。

1.不得高于按借款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50%(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

2.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办理流程

贷前咨询→贷款申请→受理审批→签订合同→抵押登记→发放贷款→贷款偿还

温馨提示

1.一类银行卡是指可以存取现金、转账,并不受额度限制的借记卡。

2.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卖方账户。

3.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的认定和贷款额度政策详见相关服务指南,遇国家政策调整时,另行调整。

4.借款人对所填写和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有虚假不实等违规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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