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南宁这项公积金业务可“跨省通办”
11月29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宁公积金中心”)2023年12月1日起,将新增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实现“跨省通办”的服务事项。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增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的通知》指出,申请人在非缴存地购房并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验后,从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地为南宁,缴存地为其他公积金中心的,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购房地为异地,缴存地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的,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
异地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可通过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跨省通办”专窗,按照缴存地中心业务办理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地中心发起业务申请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
南宁公积金中心的缴存职工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跨省通办事项,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提交南宁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业务申请材料,由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将材料发送至南宁公积金中心,由南宁公积金中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暂未纳入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缴存人异地申请办理时,申请地和缴存地是否受理以当地政策为准。
详情可拨打服务咨询热线:0771-12329、0771-12345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凌剑伊
编辑 | 蓝梦
校对 | 韦梅芬
审核 |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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