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开通两项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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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开通两项提取业务

2023-11-28 14:12:01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31人阅读

为贯彻落实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和购买自住住房压力,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坚持为民服务宗旨,创新开通两项提取业务。

政策一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良好且在我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专指配偶)符合以下要求即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1)单缴存人须保留不低于1万元余额;

(2)属双缴存人需各保留不低于5000元的余额。

提取额度应为1万元以上,以千元为单位。申请办理本业务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须自筹还清逾期金额方可办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市民及个人自愿缴者,其贷款前夫妻双方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得提取。

政策二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含配偶,下同)在我市范围购买自住住房依规交存维修资金后,凭维修资金管理机构2023年11月22日以后出具的交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并在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出具后的一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存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金额,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续交维修资金的除外)。

申请办理本业务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须自筹还清逾期金额方可办理。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市民及个人自愿缴者,其贷款前夫妻双方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得提取。

目前该两项业务仅支持线下办理,线上系统正在开发之中,请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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