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抚州发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新政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段瑞如)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作用,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压力,11月24日,江西省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对冲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图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内容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抚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良好且在抚州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专指配偶,下同)。
二、业务规定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缴存人须保留不低于1万元余额;
(2)属双缴存人需各保留不低于5000元的余额。
提取额度应为1万元以上,以千元为单位。
2.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市民及个人自愿缴者,其贷款前夫妻双方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得提取,其它情形适用本规定。
三、其他要求
1.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对冲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为该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还贷关联人,非夫妻关系的关联人不予办理;
3.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或一年一次提取还贷的,在保留规定余额条件下,可以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
4.办理了组合贷的,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只适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适用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部分;
5.申请办理该业务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须自筹还清逾期金额,否则不得办理;
6.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选择贷款期限缩短或减少月还款额,但必须满足月还贷比相关规定要求;
7.在规定执行期间,如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含)时,该规定暂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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