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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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3-11-24 10:48:59 ·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13人阅读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的指导意见》(闽建金〔2023〕3号)要求,降低二手房交易资金成本,促进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及范围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缴存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已设立抵押权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该笔贷款优先偿还原住房抵押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

原贷款应为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担保贷款。

二、办理条件

(一)原贷款未结清且原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带押过户”;

(二)所购住房已取得权属证书,不存在除原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

(三)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房产交易资金优先用于清偿原贷款,若房产交易资金不足以结清原贷款余额的,不足部分由售房人提前偿还;

(四)若原贷款的借款人非售房人的,须取得原贷款借款人同意提前归还贷款的书面材料;

(五)符合宁德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组合贷款应同时符合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政策。

三、办理材料

(一)原贷款借款合同;

(二)原贷款银行同意办理“带押过户”的确认函;

(三)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资金优先偿还承诺函;

(四)我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售房人(原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结清原贷款,并取得原贷款银行出具的确认函;

(二)申请人按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或办理资金监管;

(三)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对该笔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属组合贷款的,受托银行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核审批;

(四)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带押过户”与二次抵押登记;

(五)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原贷款余额;

(六)受托银行应在收到放贷资金的1个工作日内提前结清原贷款,剩余交易资金按约定划转至售房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售房人(原借款人)应配合原贷款银行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送达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登记结果移交至公积金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若首付资金未进行监管,且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金额不足以结清原贷款余额的,由售房人提前偿还不足部分。

(二)各受托银行应做好贷款调查,加强与不动产部门及同业间的协调工作,密切衔接关联环节,最大限度缩短房产交易、抵押及解押的办理时间,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三)各办事处(营业部)应加强对贷款资金监管,确保贷款资金发放、划转、结清原贷款,注销原贷款抵押权等各环节紧密衔接,防控贷款风险。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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