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积金“商转公”实施细则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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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公积金“商转公”实施细则发布

2023-11-10 10:08:19 · 齐齐哈尔市政府 · 380人阅读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还贷压力,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齐齐哈尔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施行。

细则明确,凡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申请时,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须是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是原商业贷款(暂不包括组合贷款)的借款人,且原抵押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近五年无逾期记录;需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且该行为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同时,该细则对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核定,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且其期限与商业贷款已还贷款年限合计最高不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细则还明确,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缴存人,将无法将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另外,借款人在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原商业贷款已结清的,商转公贷款申请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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