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有了新变化
近日,我市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部分调整,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让我们看看都有哪些变化吧~
调整前
第二条 凡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1、填写《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社保缴交证明或纳税证明及复印件;
5、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及复印件。个人缴存者填报《舟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签订《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出具缴存凭证。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调整后
第二条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填写《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并签订《舟山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收款协议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开设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自主选择、控高保低原则,最低不得低于舟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申请条件
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经营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舟山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在5%-12%区间自愿选择。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按月汇缴。每月10号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从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扣收。
申请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人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地点
中心营业大厅或各银行延伸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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