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起实施,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可提取支付首付款
记者 杜晓丹
10月6日,记者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需要,烟台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涉及首付款比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自10月15日起实施。
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维持30%不变。
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此项提取政策受益范围扩大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即职工本人家庭、双方父母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改造的,均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仅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职工父母家庭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既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还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家庭实际支付的电梯建设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及其配偶须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初审与申请首付款提取一次联办,可将申贷时点首付款提取金额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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