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文了解如何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9月11日,我市公积金出台阶段性提取新政, 其中“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这一新政备受关注,不少群众后台留言咨询相关操作指引。今天,来为您讲解,快喊上身边的小伙伴一起来了解吧!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通过贷款方式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所购住房为东莞市辖区内预售新建商品住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接受首付提并已将相关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报备。
二、提取额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网签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三、办理流程
首付提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住建局)和开发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项目报备
开发企业签署项目首付提《承诺书》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
(二)提取申请
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首付提申请,签署《住房公积金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公积金中心受理并通过审核后出具《住房公积金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同意书》(下称《同意书》)。
(三)合同备案
开发企业依据《同意书》等材料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申请备案,住建局审核并向公积金中心推送备案相关信息。
(四)资金划转
达到条件时,《同意书》载明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由公积金中心和住建局双方业务系统自动完成交割。
其中,申请人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的,公积金中心获取所购住房预告登记信息后即进行资金拨付;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通过后即进行资金拨付。
(五)资金回退
所购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后,开发企业将已收取的首付提资金根据《承诺书》约定退至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收款账户,公积金中心确认后计入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报备材料
1.《承诺书》(开发企业签署);
2.项目相关材料(同贷款项目报备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文件、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施工/预售许可证)。
(二)提取申请材料
1.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需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或同户户口本);
2. 所购住房认购书;
3.《住房公积金支付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授权承诺书》(申请人签署)。
五、其他规定
首付提申请时需所有购房人及申请人本人现场办理,他人不可代办。
六、办理地点
(一)东莞市民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不动产公积金业务专窗;
(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龙办事处;
(三)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门办事处;
(四)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常平办事处;
(五)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塘厦办事处;
(六)东莞市松山湖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窗;
(七)东莞市滨海湾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窗;
(八)东莞市水乡功能区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业务专窗。
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请拨打政务服务热线0769-12345、公积金服务热线0769-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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