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调整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9月1日起施行
近日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
对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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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金发〔2023〕21号
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鉴于省内及我市近期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事件频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的通知》(赣建金〔2022〕9号)要求,有效打击中介通过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屋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以收取高额中介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6个月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对所购住房建成年份超过25年(含25年)且建筑面积≤60mf的,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满一年后的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二、全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若能提供本人或
直系亲属(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社保缴存证明(入户时间或者开户时间须在发证日期之前6个月以上),可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三、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购买非公积金缴存地存量住房的,
在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之内申请提取。
四、对同一套住房频繁交易(12个月内两次及以上)提取申请不予受理。
中心将加大对骗提、套取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缴存人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等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进行严格审查,对有骗提、套取行为的职工,中心责令其限期退回骗提、套取金额,同时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和贷款的资格;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中心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书面报告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参与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中介,中心将向公安机关提交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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