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绥化市公积金“商转公”实施细则来了
记者从绥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绥化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绥化市住房公积金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商转公贷款定义
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绥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借款申请人向绥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为公积金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绥化市行政区域内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不包括“组合贷款”,下同)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三、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申请商转公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抵押人应为同一人。
2.借款申请人应为在黑龙江省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或在黑龙江省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所在地在绥化区域内的人员。
借款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商转公贷款条件另行规定。
3.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近12个月还款无逾期记录。
4.借款申请人以抵押权转移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原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知晓同意函》《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借款申请人以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需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房屋抵押。
5.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抵押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原贷款银行为该抵押物的唯一抵押权人,该抵押权必须全部基于此笔贷款债权设定,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商转公贷款限制条件:
1.商转公贷款自商业贷款借款人接到《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之日或结清原商业贷款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需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正式贷款手续,且至公积金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提取。
2.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经法院判决、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业贷款借款人名下的,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3.借款申请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办理:
①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
②变更原抵押房屋所有权人;
③对原抵押房屋设定其他抵押,原贷款银行不是唯一抵押权人;
④原抵押房屋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
⑤影响公积金中心抵押权实现或贷款办理的其他行为。
四、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取千位计算(核定贷款额度时原商业贷款余额不计入负债范围),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减去1个月的还款额。原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及月还款额以受理当日金额为准。
贷款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增值税或契税发票标注金额与评估价格二者低值的80%。
(二)贷款期限。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核定,不受房龄限制,不动产登记部门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即可。
(三)贷款利率。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商转公贷款分两种方式办理,抵押权转移方式和先还后贷方式。抵押权转移方式适用于原商业银行与公积金中心有合作关系的银行;先还后贷方式不受合作银行限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还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采取抵押权转移方式、先还后贷方式均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原件;
2.符合商转公贷款需要的借款申请人Ⅰ类账户银行卡原件;
3.原商业贷款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全款增值税或契税发票原件;
5.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近12个月还款明细原件;
6.采取抵押权转移方式的提供差额还款凭证原件;采取先还后贷方式的提供结清证明原件;
7.个人征信报告原件;
8.不动产查档证明原件;
9.借款人、共同还款人为异地缴存人的,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原件;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采取抵押权转移方式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贷款银行出具的《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原件;
2.贷款银行、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共同签订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知晓同意函》原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六、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申请。缴存人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12329服务热线、窗口咨询等方式了解商转公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准备相关材料,按要求办理原商业贷款差额还款或结清,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二)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受理人员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行抵押物评估,对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婚姻状况、贷款额度、贷款年限、征信状况、房产信息、商贷信息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签署受理意见提交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借款申请人。
(三)贷款审核。对受理材料完整性、录入准确性及贷款条件进行审核确认,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环节。
(四)贷款审批。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进行审批确认,对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潜在风险综合研判,提出审批意见;对需要集体研究的应及时提请召开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环节。
(五)贷款抵押。对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信息录入系统,提交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环节。
(六)贷款发放。核实抵押登记信息,落实抵押权后,提交资金申请,按规定发放贷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受理环节或抵押环节。
(七)贷款归档。受理人员整理全部贷款资料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附件:
1.办理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2.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贷款知晓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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