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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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2023-08-02 15:02:36 · 恩施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 · 404人阅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 )规定按照州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现将 2023 年度恩施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总收入除以12) 调整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 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下限和上限区间范围内自行选择适合的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按照恩施州统计部门提供的 2022 年恩施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023 年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24005 元,月缴存额上限 5760元(职工和单位合计),年缴存额上限 69120元。

按照《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精神,2023 年恩施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1650 元,月缴存额下限 165 元(职工和单位合计),年缴存额下限 1980 元;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1520 元,月缴存额下限 152 元(职工和单位合计),年缴存额下限 1824 元。

四、注意事项

1.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23 年 1月起执行,差额部分可进行补缴。

2.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仔细核对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再办理基数调整。

3.各缴存单位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应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已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没有开通单位网厅业务的单位请到州中心各营业窗口开通单位网厅后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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