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热点问答
为进一步满足我市缴存职工的实际需求,市公积金中心近期优化了多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有哪些具体变化吧~
一、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变化?
1、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在长三角区域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或不动产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他提取材料不做调整。
2、缴存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后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取消购房行为五年内的提取时限限制,提取额度不做调整。
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变化?
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按家庭名下一套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支付的物业费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大于12个月(含)的物业费。
三、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变化?
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大病致使家庭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材料中的“上一自然年度的《医疗费用自负证明》”调整为“上一自然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年度待遇支付及自付情况证明》”。
职工(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医保缴纳地为嘉兴市行政区域外的,则提供医保缴纳地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自付费用证明材料。
提取额度统一调整为不超过上一自然年度实际自付现金费用。
四、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变化?
缴存职工采用“先还后提”方式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商贷的,可在还贷后12个月内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提前偿还本息额及提前还款当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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