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邢台市委十届六次全会部署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服务我市做大做强中心城区战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由职工家庭拥有的房屋套数和住房贷款次数(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综合认定,调整为职工家庭名下实有住房套数结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综合认定。
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没有住房且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或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提高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符合还贷能力要求的前提下:
“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
即单方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双方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
“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万元
即单方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双方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户籍地限制
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受户籍地影响,可按双方缴存职工家庭测算贷款额度。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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