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公积金: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为解决群众办事的“急难愁盼”问题,向不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时返还存储资金,打造方便职工办事的“无证明”提取新模式,省直公积金中心新近出台两项工作举措,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
一、放宽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原来需要封存满一年,并且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条件;未满足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需要封存满两年,方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放宽政策后,改为封存满半年,未重新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销户提取。
二、简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原有必须要提供继承公证的规定,可直接申请提取。
提取申请人需提供的要件有以下五项: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4.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或盛京银行的一类账户储蓄卡
5.经提取申请人确认的《承诺书》
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适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提供继承公证书。
特别提示: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尽保管义务,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