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积金提取!毕节有公积金的快看
《毕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经2023年3月27日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对《暂行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第四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改造的;
(五)住房拆迁补偿购买住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拆迁补偿的。
第八条 职工因第四条(一)(二)(四)(五)情形之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为职工或其配偶;房屋地址应在职工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所在地。
解读:一是根据《国标》规定,不享有提取申请材料中记载自住住房所有权的职工,不能办理该套房屋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第九条 职工在以县为单位的缴存地或工作地无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房地址应在职工及其配偶其中一方公积金以县为单位缴存地或工作所在地。
解读:本条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以县为单位”的表述。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所在县无房且在缴存地或工作地所在县租房的就可以申请租房提取。
第十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应在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再申请提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应在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再申请提取;采用贷款方式付款支付购房款,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方式申请提取。
解读: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决定,无论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的,均应在申请提取前支付完成全部购房款,即:《购房合同》约定以全额付款支付购房款,在全款发票开出后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应在支付完成全部购房款取得全部付款发票后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则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方式申请提取。
第十三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为C级或D级。
解读:本条与原《办法》相比为按照《国标》要求新增内容,明确了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危险性等级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取:
(一)职工及其配偶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房屋交易,或职工与其配偶在离婚后两年内双方发生房屋交易的。
解读:本条款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该条款是为保证申请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防范公积金骗提行为和资金安全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公信力。
第十六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或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购房款。
解读:原《办法》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购房款的80%。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可提取金额。
第十七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及契税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购房款。
同一套住房1年内发生多次交易的,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
解读:原《办法》规定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实际支付购房款的80%,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可提取金额。
本条第二款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特指自住住房,如同一套住房在1年内发生多次交易,说明购房目的不是自住,按规定住房公积金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相关费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提取,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解读:原《办法》规定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80%,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可提取金额。
第十九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自首次还款后至贷款结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公积金偿还1年贷款本息,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贷款本息;若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部分还款,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小于异地公积金剩余贷款本息,且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结清该笔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贷款结清额。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含补息贷款)的,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约定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协议,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约定提取金额不大于下一期应还款额;若提取公积金偿还1年贷款本息,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12期贷款本息;若商业银行同意提前部分还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息,且每次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提前部分还款金额;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小于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息,且商业银行同意提前结清,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结清该笔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大于贷款结清额。
解读:与原《办法》相比增加“若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小于异地公积金剩余贷款本息,且异地公积金中心同意提前结清贷款,可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结清该笔贷款”“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约定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若商业银行同意提前部分还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提前部分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内容。为缴存职工提前归还商业住房贷款和约定按月提取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提供便利,减轻缴存职工负担。
第二十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房期限内申请提取。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解读:本款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
第五章 提取资料
解读:本章规定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果中心系统和相关部门已实现数据共享,能通过联网获取到的材料,申请人无需提供。
第二十六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下列业务证明材料: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
解读: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材料名称为《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查询结果显示无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即为无房证明。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暂停:
(一)职工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职工拒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信息存疑的;
(三)职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段价格的;
(四)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公积金中心要求职工追加辅助材料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
(五)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暂停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公积金中心恢复审核,提取审核时限自提取业务恢复后重新计算。
解读:本条与原《办法》相比为新增内容,在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时,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为防范安全风险,公积金中心采取暂停审核措施,通过查证核实消除风险隐患后恢复审核。
第七章 责任追究
解读:本章条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结合毕节市实际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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