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最新通知!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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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最新通知!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3-05-04 11:51:02 ·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 420人阅读

近日,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全文如下: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本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实施细则

2.《委托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政策解读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

实施细则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购买合肥市(含四县一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额度

不超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原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4、《委托书》;

5、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转账单。

四、提取流程

1、缴存职工应将该套房屋除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之外的首付款缴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缴存职工携带相关材料至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认真阅读并填写《委托书》,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完结后由省直分中心根据缴存职工委托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大数据核查为准,如核查无账户信息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五、相关要求

1、缴存职工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到场一次性办理;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可通过皖事通线上查询或打印;

3、对利用虚假业务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据《合肥市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4、缴存职工以自有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理。

附件2

委托书

(新建商品房)

本人姓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现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____元,并委托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转入以下开发企业账户作为购买位于(房屋地址)___________住房的首付款。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承诺上述购房行为真实,若退房或存在虚假购房等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本人同意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件3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我司支持购房人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业务(预售房许可证号________),现申请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缴款编码: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承诺:(1)购房职工申请转入我司的住房公积金仅作为购房首付款,我司无权支付给购房职工。(2)若购房职工与我司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指定账户。(3)我司承诺在该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1个月内完成商品房备案手续。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司自愿承担返还相应金额住房公积金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解决好缴存职工住房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缴存职工在合肥市辖区内(含四县一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二)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与开发企业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存职工身份证、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本人签字的《委托书》。

(三)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还是开发企业账户?若后期退房是否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该套房屋对应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转入其它账户。如缴存职工退房,开发企业及缴存职工应及时将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四)《通知》实施的时间?

《通知》自2023年5月23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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