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人丨最新公积金政策来了!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
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试行有关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异地缴存人多样化自住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本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办理,享有与本市缴存人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二、根据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本市生育两孩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亲子关系证明,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限额按申请贷款时本市根据流动性系数区间调节管理公布的贷款限额上浮20%执行,但不得超过管委会明确的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2.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标准按现行提取标准上浮20%执行。
三、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
四、本通知相关规定从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五、本通知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以“服务便捷”为核心,深入推进模范机关品牌建设“服务便捷”“管理严格”“共事团结”“干事廉洁”四项行动,在“四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广泛征集群众意见,2023年1月起对群众呼声较高的异地贷款和多子女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报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印发了《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支持异地缴存人和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新政策发布后,异地缴存人在本市购买住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什么变化?
原政策规定,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需要职工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是本市户籍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新政策不再对职工户籍进行限制,即:全国范围内,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交户籍在本市的证明材料。
(二)新政策在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新政策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消费的措施有两个方面:
1.贷款限额上浮20%。新政策发布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限额在现行贷款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能超过本市最高贷款限额。
如:某职工家庭为多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现行的贷款限额最高可以申请贷款48万元,则该职工家庭最高可申请贷款48*120%=57.6万元。
2.租房提取标准上浮20%。多子女家庭无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标准上浮20%。
如:现行无房且租赁住房提取额度标准为1200元/月,每年可提取14400元。新政策发布后,多子女家庭提取额度标准=1200*120%=1440元/月,每年可提取17280元。
名词解释:
(1)贷款限额:指缴存职工(或家庭)可以申请的贷款上限,与可以办理的贷款额度不是一个概念,具体可以办理的贷款额度还需要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缴存基数、负债、公积金缴存余额以及购买房屋总价等综合测算。
(注:本市贷款最高限额为单职工50万元,双职工60万元;按照本市贷款限额流动性系数调节管理规定,当前执行贷款限额为单职工40万元,双职工48万元。)
(2)多子女家庭:指生育两孩及以上的缴存职工家庭,需要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三)新政策在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方面有什么变化?
原政策规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其既有住宅所在的小区必须是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小区。新政策不再对此作限制,职工既有住宅无论是否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在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时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所需业务资料与原政策一致。
名词解释:
(1)既有住宅:既有住宅是区别于新建商品住房的一个概念,指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多业主住宅。自建房、别墅加装电梯或安装集中供暖设施不属于可提取范围。
(2)集中供暖设施:指既有住宅所在小区室外的集中供暖基础配套设施,不包括住宅内部自行安装的供暖设施。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为减轻继承人负担,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继承人申请提取应提交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亲属关系的材料。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继承事项的证明资料(如公证书或法院判决等)的,按证明材料办理。
3.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参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8号),可由继承人提取,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可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4.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继承人不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资料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2)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继承人出具承担一切责任的承诺后,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5.死亡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须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执行告知制度
原则上缴存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第一顺位继承人)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提醒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管理部在办理缴存职工死亡封存业务时,应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附件: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继承提取申请书(试行版)
扫描二维码查看附件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承诺制,切实减轻缴存职工死亡后其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负担,市公积金中心按照“服务便捷”工作要求,对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了调查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印发实施《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知》对于减轻继承人负担有什么具体措施?
《通知》印发前,继承人提取被继承人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公证书或判决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流程繁琐且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
《通知》印发后,继承人可以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仍按证明材料办理。继承人不能提供公证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为切实减轻继承人负担,改为承诺办理,可以由继承人出具承诺后办理提取,具体有三种提取方式:
1.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2.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未销户的,提取资金划入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
3.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上,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的,经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提取资金划入继承人银行账户。
此外,如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卡已销户,继承人无法提供死亡职工所在单位证明的,仍然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方可申请提取。
(二)如何认定继承人身份?
继承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资料,如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只需提供一项足以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资料即可。
(三)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办理?
由于受遗赠人不是死亡职工法定继承人,因此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应当提供法院判决或经公证的明确界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遗赠范围的证明材料,提取资金划入受遗赠人银行卡。
(四)死亡职工生前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死亡时尚未结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死亡职工名下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优先用于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按上述规定申请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五)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不知道可以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对此有什么办法让他们知晓并及时办理?
为避免继承人、受遗赠人因没有及时知晓其可以提取死亡职工公积金,导致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长期封存的问题,《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应于职工死亡后3个工作日内为死亡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通知死亡职工家属办理提取手续,提醒家属暂缓办理死亡职工社保卡或其他银行账户销户手续;同时,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死亡封存业务时,将提醒单位经办人通知死亡职工家属。
转载须知:为了各类职场、就业、考公和考证资讯的普及与分享,职业动力欢迎您转载,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