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时公积金账户余额怎么分割?
张某(女)和刘某(男)婚后几年一直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春节前夕,双方再次因为子女的教育问题矛盾升级、大动干戈。双方亲属再三劝和,张某下定决心,要求与刘某离婚。双方把婚内的房产、汽车、股票等财产做了分割,唯独留下住房公积金一项,双方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理应一并作出分割,虽然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并不满足,但可以把双方婚内公积金的余额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刘某则认为住房公积金无法提取,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归各自所有,不同意算作财产进行分割,否则刘某还要倒贴钱来分割。
问题是:双方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到底是否应该分割?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住房公积金从其性质上看,是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和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蓄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为单位缴存,属于薪资收入的组成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
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的住房公积金所得,离婚分割的仅仅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具体到本案,张某的主张是成立的。首先,应该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金额。其次,因提取的条件尚未满足,应根据计算出来的具体金额,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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